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我局将于近期,加强对普通食品标签标识中有“药”字样企业名称信息实施严格监管。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名称是食品标签必须载明的一项重要信息。但在实施“先照后证”工商登记以来,发现个别普通食品生产企业并不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质,却使用含有“制药、医药、药业”等带有“药”字样的企业名称,从而使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是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涉嫌明示或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其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
我局已要求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对普通食品标签标识中企业名称的管理,防止出现虚假标识的文字或内容。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对含有“制药、医药、药业”等带有“药”字样企业名称的普通食品生产企业,要求申请人提供合法的药品生产资质,对不具备药品生产资质而带有“药”字样企业名称的普通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将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此前已出现的这种情况,要在清查的基础上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报送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或者要求企业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纠正,对没有进行纠正的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到期换证中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景德镇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杨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