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市级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已经2014年8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景府发〔2009〕12号)和《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景府发〔2012〕17号)同时废止。未经市政府同意,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擅自设定新的行政审批权力,不得擅自审批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外的事项。对省里下放的项目要做好承接工作,确保无缝对接。对下放县级有关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组织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纳入网上审批,承诺时限内办结,公正、透明运行,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201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