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项目
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4、《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三、申请范围
市本级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
四、办理程序
1、名称变更须提交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领新证时上缴原件);
(3)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4)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须提交: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领新证时上缴原件);
(3)工商部门批准法人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新旧法人变更协议,或有关资格证明(如董事会任命文件等);
(5)新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委托办理需提供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7)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地址门牌号变更(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需提交以下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领新证时上缴原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4)市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该经营场所门牌号变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原营业执照复印件;
(6)委托办理需提供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7)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许可类别、备注项目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变更需提交的材料(有变化的需要现场验收):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领新证时上缴原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扩大营业场所面积的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
(6)变餐饮服务许可类别、备注项目变更情况说明以及布局流程、主要食品安全设施变更的布局示意图;
(7)委托办理需提供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8)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四)现场核查
受理后,需现场审查的项目,市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现场核查。
(五)审批
市局依据申请资料及现场核查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
(六)发证
作出准予决定并应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在行政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向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1、收到申请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后十六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如需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3、审批通过作出准予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