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项目
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新证。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4、《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三、申请范围
市本级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
四、办理程序
(一)提前服务咨询
申请人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进行咨询,并领取申请表格及申请指南。
(二)递交申请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或营业执照),企事业单位申请需提供相关部门核准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及一寸证件照;
4、从业人员花名册及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5、无被限定人员说明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证明材料;
6、餐饮服务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证明);
7、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经营场所地形图;
8、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9、二次供水的安全检测报告或餐饮用水情况说明;
10、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1、属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特大型、大型餐馆、学校(含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供餐人数500人及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提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
13、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还需提交:
(1)生产、制作工艺流程说明书;
(2)生产、制作设备设施及运输配送车辆情况;
(3)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
(4) 检验设施清单(包括检验设施名称、型号及数量);
(5)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
(6) 申请中央厨房的,应同时提交连锁餐饮企业的有关证明材料;
(7)问题食品召回制度。
15、建筑工地食堂需提交:
(1)证明建筑工地合法性的证明材料(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项目部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3)建筑工地食堂在建筑工地中的位置示意图;
16、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1、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应清楚标明房屋状况,若“房屋状况”栏内标示“详见附记”、“详见登记信息”,或信息不明确的应将附记和登记信息内容一并提交;房屋租赁关系从房产权利人至申请人应清晰明确。如有转租关系的,应提供从房产权利人开始的所有租赁合同,且各合同内的转租条款应有授权转租的内容。
2、申请材料应打印或用钢笔、黑色水性笔填写,申请书外所附资料应用A4纸。
(三)受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四)现场核查
受理后,市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现场核查。
(五)审批
市局依据申请材料及现场核查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
(六)发证
作出准予决定并应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在行政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向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1、收到申请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后十六个工作日内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如需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3、审批通过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