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项目
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4、《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三、申请范围
市本级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
四、办理程序
(一)提前服务咨询
申请人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进行咨询,并领取申请表格及申请指南。
(二)递交申请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关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申请补发的有关情况说明;
3、遗失补办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在国家认可的报刊上公开声明(内容应包括:餐饮服务单位名称、经营地址、许可证号等),并提供刊有该公开声明的报刊;
4、《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5、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8、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四)审批
市局依据申请材料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
(五)发证
作出准予决定并应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在行政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向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1、收到申请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后十六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作出准予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