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项目
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4、《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三、申请范围
市本级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
四、办理程序
(一)提前服务咨询
申请人应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期满前一个月提出延续申请,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进行咨询,并领取申请表格及申请指南。
(二)递交申请材料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领新证时上缴原件);
3、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经营资格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4、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核准项目、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5、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花名册及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6、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情况的说明材料
7、房屋所有权证和有效租赁协议复印件;
8、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9、对申请内容有变化的,如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路名或门牌号、许可类别和备注项目等,应当依法申请许可证变更;
10、申请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的,应提交《中央厨房配送食品品种审查申请表》;
11、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四)现场核查
受理后,市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现场核查。
(五)审批
市局依据申请材料及现场核查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
(六)发证
作出准予决定并应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在行政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向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1、收到申请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后十六个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如需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3、审批通过作出准予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