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书面向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书》,提供WORD格式的《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和商标标识(5CM*4CM),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申请主体、申请认定的商标(应标明注册号)、申请认定的商品、申请理由、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商标注册与使用情况、近3年来使用该商标的主要销售及宣传情况(含具体数据)、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声誉的其他情况。
(二)申请人及被许可人的资格证明,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或同等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的复印件。
(四)申请认定的商标最早使用情况和国内外注册情况的证据材料。
(五)企业内部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情况材料。
(六)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认定的商品销售收入在全省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的证明。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由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出具。
(七)近3年来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其年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纳税额(包括被许可人),应当提交被许可人的资格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八)近3年来有关使用该商标商品的年销售收入、利润、纳税额等指标的财务报表。由具有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年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的销售收入、利润、纳税额、广告投入的年度审计报告。商品销售区域相关证明和广告投放区域的相关证明。
(九)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签章的纳税证明和纳税人识别号。
(十)国家认可的质检机构近3年中对申请认定商品的检验报告。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认定的商标著名的证据。
(十二)实际使用的带有申请认定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