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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9-21-12:36  【字体:  
 

 

 

1】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      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中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3】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4】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5】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6】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7】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8】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签署的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申请撤销的变更登记事项及登记时间、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文号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文号。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撤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签署的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可自拟。

 

 

 

9】 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注:

1.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合并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或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3.因合并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合并公告之日起45日后。

 

 

 

10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合并解散公司注销后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合并协议复印件。

4.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6.因合并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11因合并解散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根据合并协议,解散公司注销后其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合并协议复印件。

4.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5.因合并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12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注:

1.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3.因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分立公告之日起 45日后。

 

 

 

13 因分立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分公司归属于新设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4.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的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6.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14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公司的,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4.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5.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15】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16】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注: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17】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由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18】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

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19】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

4.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企业法人申请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经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凭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0】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 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

注: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及登记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企业法人公章。

 

注: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2】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公章。

 

    :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3】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决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决议或批准文件。

5.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8.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 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

    ◆ 改制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 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

    ◆ 改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9.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或者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10.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11.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可以和第9项材料合并提交。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

    12.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文件。

    13.改制同时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1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适用本规范。

 

 

 

24】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有关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动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符合章程规定表决通过比例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或其他批准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提交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 增设/注销分公司备案。增设分公司备案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注销分公司备案提交分公司注销登记通知书。

    ◆ 公司清算组备案。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2.公司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25】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1)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2)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4)变动后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修改企业章程等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与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26】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27】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场所跨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28】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5.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29】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5.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

    6. 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30】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6.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8.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3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32】合伙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增设/注销分支机构备案。增设备案应提交增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销备案应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通知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4.清算人成员名单。

5.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33】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4.企业住所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人。

 

 

 

34】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4.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新的企业住所证明。

    5.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人。

 

 

 

35】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5.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的人。

 

 

 

36】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5.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人。

 

 

 

37】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4.变更负责人的,个人独资企业提交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6.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人。

 

 

 

38】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的人。

 

 

 

39】个人独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备案申请的人。

 

 

 

40】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报送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 

    1.企业向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权限的,由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时,适用本规范。

2.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后,填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

 

 

 

41】企业申请迁入调档提交材料规范

    l.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迁入调档的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迁入地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企业向拟迁入登记机关申请从原登记机关调取登记档案适用本规范。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迁入调档的申请书可自拟。

    3.企业迁入调档同时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4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按照内资企业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

 

注:

  1.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变更为内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申请书可自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