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6年6月12日,珠山区局执法人员在某厨卫电器经营部店内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门头招牌为新桥华帝专卖店,营业执照名称为珠山区xx厨卫电器经营部。经查实:当事人在其店门头招牌、店内宣传资料上均打着“华帝专卖店”字样,且店内工作人员对外均称其店为“华帝专卖店”,而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名称为珠山区xx厨卫电器经营部。
珠山区局认为该行为属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指的擅自改变名称的行为。依据《国务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和第三十条“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于2016年9月10前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争议】
在对案子的处罚定性上,办案人员有如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店门头招牌为新桥华帝专卖店,营业执照名称为珠山区xx厨卫电器经营部。该行为属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指的擅自改变名称的行为。应当依据《国务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和第三十条“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进行定性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未经“华帝”商标权人授权许可,而在招牌上使用“华帝专卖店”字样,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行为。
【评析】
珠山区局采用了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当事人虽无法提供“华帝”商标权人授权许可,但提供了一份华帝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江西景德镇市高新区豪德贸易广场八街36号高新华盈贸易商行在江西景德镇市及行政区域、上饶市鄱阳县、婺源县地区销售服务的文书,且华盈贸易商行已经委托当事人店销售华帝公司的产品。
其次,当事人所售“华帝”商标产品皆从有授权的华盈贸易商行购进,没有“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行为。因此,不能用《商标法》进行定性处罚。
最后,珠山区局认为商标的合理使用是指将他人的注册商标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善意地作叙述性使用。《商标法》立法的目的在于制止商品来源的混淆,如果商标使用只是为了告知消费者商品的真实状况,就不应当禁止。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是擅自改变名称,应依据《国务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和第三十条“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