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109号)的要求,凡成立日期于2015年10月1日前的企业,须在2017年12月31日前申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为此,我局近期将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工作。住所核查工作将通过邮寄专用信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的方式,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核查函的,将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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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