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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简介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01-16:01  【字体:  
 

    根据中共景德镇市委、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景党发〔201417号),组建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后更名为38-365365,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将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和原市卫生局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名牌战略和商标战略;依法监督和指导广告业发展;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负责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市场主体准入的各类行政审批并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查处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组织行政调解工作;组织处理申诉举报工作。 

    (五)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依法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依法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承担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职责。 

    (六)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依法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人员和直销行为,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依法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承担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依法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受委托组织协调产品(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监督实施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制度;承担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申诉举报受理工作。 

    (九)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推荐申报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组织认定市知名商标;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依法监督标准的实施;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负责法制计量、科学计量和工程计量工作。 

    (十三)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四)负责管理合格评定工作;依法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推进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十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的有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六)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负责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承担陶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十八)承办市政府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市农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2)市农业局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渔药、渔业饲料、渔业饲料添加剂等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农业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的流行病学调查及食品安全事故认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风险评估结果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召回和销毁等强制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并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与景德镇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景德镇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国境口岸、保税区(仓库)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景德镇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必要时及时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景德镇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获知的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通报景德镇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并共同开展对进出口食品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四)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食品、医药工业行业管理,市级药品储备管理,推进食品、医药工业信用体系建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医药产业提升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协调配合机制。 

    (五)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2)市商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和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六)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局负责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公安局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